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強化信用監管在消防領域的應用。新疆消防救援總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參考《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對原《新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中信用評價指標、動態管理機制、獎懲措施等內容進行了修訂,現正式印發。
附件:新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監督管理辦法.pdf
新疆消防救援總隊
2025年2月25日
新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監督管理辦法
章 總則
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秩序,增強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誠信意識,提高事中事后監管效能,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等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行為實施信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合法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規范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對服務質量負責,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 倡導和鼓勵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積極參加公益性消防技術服務活動,重要場所的消防服務保障、消防行政管理輔助活動和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誠信建設和守信教育,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提高誠信經營水平。
第二章 執業管理
第六條 自治區消防救援機構建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機制,完善誠信檔案,實施信用積分和“紅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七條 自治區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新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監督管理從業人員,記錄消防技術服務執業過程,生成信用積分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八條 在自治區執業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使用管理系統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將機構從業條件、從業人員基本信息錄入管理系統。辦公場所、執業人員變更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更新信息。
外省注冊成立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自治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滿足從業條件相關要求,確定在自治區從業人員,并將人員信息錄入管理系統。
第九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全過程使用管理系統,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應涵蓋所有消防設施,嚴格落實質量管控、規范出具維保檢測報告,執業行為實行信息化管理。承接業務時,應與業主單位確認項目基本情況、消防系統信息等具體內容,確認無誤后,生成正式合同,根據合同創建對應項目。
第三章 信用等級
第十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價采用積分制,分值由基礎分、加分、減分構成,基礎分為100分,
AA級為誠信 級別,分值在120分以上;
A級為誠信級別,分值在100—120分;
B級為誠信警示級別,分值在80-99分;
C級為一般失信級別,分值在60-79分;
D級為嚴重失信級別,分值在40-59分;
E級為 失信級別,分值在39分以下。
第十一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價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本年度內累計積分,下一年初在自治區消防救援機構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向社會正式公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結果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提交異議申請。自治區消防救援機構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申請被采納的,對評價結果進行調整。
本年度內積分實行動態管理,動態積分情況通過官方網站實時更新。
第十二條 本年度內開展消防技術項目數量累計不足50個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積分等級評價更高 評定等級為A級。
在評價周期內,評價對象在重大火災事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或被列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直接評定為D級。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消防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監督檢查、信用評分等方面,與消防監督人員存在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被紀檢部門查實并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評定為D級并即時調整公布評價信息。
第十三條 在一個消防技術服務項目中,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一次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分別記分。同一違法行為多次出現應同時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分別記分。
第四章 信用積分
第十四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減50分:
(一)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二)出具虛假文件、失實文件的;
(三)經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認定,在重大火災事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四)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申請材料的。
第十五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減20分:
(一)未按照 、行業、地方標準開展檢測、維護保養、評估的;
(二)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或在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
(三)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四)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的;
(五)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的;
(六)經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認定,在較大火災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七)未使用管理系統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八)使用管理系統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維保報告出具率低于80%的。
第十六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減15分:
(一)未設立技術負責人、明確項目負責人的;
(二)未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的;
(三)未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檔案的;
(四)未在經營場所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的;
(五)未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
(六)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未經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的;
(七)無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或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的;
(八)合同簽訂未涵蓋所有消防設施,存在漏項的;
(九)維保報告沒有按照項目、樓棟出具的;
(十)使用管理系統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維保報告出具率低于90%的。
第十七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項次減10分:
(一)未將發現的隱患問題以書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并提出整改建議的;
(二)未健全和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的;
(三)未在管理系統備案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的;
(四)開展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維保、檢測項目時指派的消防設施操作員少于兩人的;
(五)經火災事故延伸調查認定,在一般大火災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六)使用管理系統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維保報告出具率低于95%的。
第十八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聘請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滿足從業條件標準,每多聘請1名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加10分,1名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加5分,最多加20分;聘請消防設施操作員(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方向)滿足從業條件標準,每多聘請1名中級技能等級的人員加2分,最多加10分,每多聘請1名 技能等級的人員加5分,最多加10分。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認定數量為本年度從業人員執業時間跨度不低于6個月且從業不少于3個項目的人員數量。
第十九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執業活動中,獲得廳、局級以上榮譽表彰的,每次加5分,最多加10分;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表彰的,每次加10分,最多加20分。
第二十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加省、部級以上的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一等獎的,每次加30分;獲得二等獎的,每次加20分;獲得三等獎的,每次加10分。
第二十一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聘請的從業人員被 消防救援局聘為消防領域專家的,每人加20分,最多加40分;被總隊聘為專家的,每人加10分,最多加20分;被支隊聘為專家的,每人加5分,最多加10分。
第二十二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與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的重要場所消防安保任務、公益性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輔助作用明顯表現良好的,經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確認后,每項加10分,最多加20分。
第二十三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與編寫 、行業、地方消防技術標準并發布實施的,每部分別加10分、5分、5分,最多加20分。
第二十四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列入 高新企業的,加10分;參與省、部級以上消防行業課題研究、取得消防行業發明專利、出版消防行業書籍的,每項加10分,最多加20分。
第二十五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管理系統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維保報告出具率達到 ,加20分。
第二十六條 在自治區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的年度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質量管理專項監督檢查中,綜合評分大于95分的,加10分;綜合評分大于90分的,加5分。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七條 在失信信息公示期屆滿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并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可以向做出處罰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經核查情況屬實的,做出同意修復決定,報自治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將扣除的信用積分核減50%,違反其余規定的信用積分核減 。
第二十八條 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等)加蓋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申請的,應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核實,決定是否予以修復。
第三十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被處以責令停止執業,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特定嚴重失信行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第六章 信用應用
第三十一條 按照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檢查事項,對于A級以上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適當減少檢查頻次;對于B級以下的,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適當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
第三十二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A以上的,除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出具虛假、失實文件、未按照 、行業、地方標準開展技術服務活動、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等違法行為以外,其他違法行為為初次發現,且符合《新疆消防救援機構輕微違法行為“首違免罰”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行政處罰按照《新疆消防救援機構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違法情節對應的處罰裁量基準,根據信用等級分類實施。
(一)信用等級AA、A的,按照處罰裁量基準更低 限實施;
(二)信用等級D、E的,按照處罰裁量基準更高 限實施。
第三十四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等級A以上的,新疆消防救援總隊推薦優先參與政府部門組織的專項消防檢查、消防評估、隱患整改、消防技術標準制修訂等活動;信用等級C以下的,限制參與政府部門組織的專項消防檢查、消防評估、隱患整改、消防技術標準制修訂等活動。
第三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委托信用等級C以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執業活動的,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監督抽查頻次。
第七章 失信懲戒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消防救援機構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按年度進行統計匯總,AA信用等級列入“紅名單”,D、E信用等級列入“黑名單”,根據統計結果在相關網站、媒體上實施“紅黑名單”公示。
第三十七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被消防救援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對違法行為列為消防安全違法失信行為在自治區消防救援機構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并將其錄入“信用中國”。
第三十八條 消防安全違法失信行為被公示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公示期間將作為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主體,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辦法》,實施聯合懲戒:
(一)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將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有關政府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參考使用信用信息;
(三)征信機構采集相關失信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評級機構在信用評級中參考使用相關失信信息;
(四)金融機構查詢相關失信信息,在投融資、授信、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中參考使用;
(五)各類市場主體依法依規查詢相關失信信息,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