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的19條、61條是這么說的:
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六十一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注意一下劃線的部分。有人認為這事兒應該由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說了算,符合標準的就可以住,不然不讓住。
但是后來公安部出了個行業標準,GA703-2007《住宿與生產存儲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這算是個管理類的標準,并不是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但這個公安標準卻規定了什么情況下讓住,什么情況下不讓住。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指出——為有效預防“三合一”場所火災的發生,明確“三合一”場所應具備的消防安全條件,公安部于2007年頒布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住宿與生產存儲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規定了“三合一”場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措施、消防設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大概的意思是,有些建筑,比如沿街商鋪,它建的時候是沒說可以住人的,但開發商很雞賊,他知道商戶將來會住,因此把層高搞得很高大概5米左右,然后商戶買了之后就自己加蓋個二層。商戶自己小改,又用不著重新走流程審批,所以這事兒將來可以賴到商戶頭上。
消防很上心,覺得這種情況也是容易出事的。因此就搞了個標準,你使用過程中改成住人了,這也不行,得有規矩管著。
改變建筑的使用性質,這在很多法規里面都是禁止的行為。改變的時候,應符合城市規劃、市容管理、環境保護、公安和衛生等部門的要求,同時也要不得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一些地區對于有關的行為,也作出了明確規定,比如:1、對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破墻、破房、違法搭建的行為,責令其限期整改,恢復原狀,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2、對房屋出租人,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改變房屋性質的行為,責令其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從民法典來說,這種改變可能也會影響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構成違約。
那就出來一個問題,既然建筑的性質隨便改了不行,那消防出的這個行業標準就允許住人,可能算是單方許可,其他好多部門未必同意。但好處是這些部門可能都不想管,睜一眼閉一眼,只有消防是比較認真的。
從經濟角度考慮,商鋪住人是合理的,因為省錢、方便,不用考慮再租房子、不用考慮交通費用、不用考慮晚上沒人服務或者店被偷了。另外,危險性并不太大(沒有化學品)的商鋪住幾個人,和住宅差不了多少,似乎沒有必要去管。